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五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隆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童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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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案
唐山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燃气设置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卸车区法兰盲板未安装静电法兰跨接、充装区燃气充装机的加气枪漏气,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某工业广场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7391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张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单某某各作出罚款8696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廊坊市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广阳区施工建设的某华北总部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廊坊市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案
河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其在廊坊市监理的某项目进行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赵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高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高阳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在高阳县某加油站附近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高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沧州市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案
沧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市运河区施工建设的某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挖掘作业,危害燃气设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沧州市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分包案
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其在衡水市承包的某项目消火栓安装劳务工程再分包给个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709.3元、罚款729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潘某某作出罚款36.45元的行政处罚。
九、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台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临西县居民台某某在其住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临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定州市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